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 如何来认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 都是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的。这是要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那些相关规定, 来进行处理的。
核心结论是, 虚开的这种违法行为一旦就被查实了, 那么在行政这一层面,是由税务机关去追缴那些税款, 而且还会处以罚款的, 这个罚款的数额是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 在刑事这一层面, 对于个人来说, 最高的刑罚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 而对于单位来犯罪的话, 那么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去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谓虚开, 到底是要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呢。
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 具体包含了四种法定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 为他人进行虚开、自己为自己进行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进行虚开, 以及介绍他人去进行虚开。判定是否属于虚开的核心标准在于“无真实交易”。所谓无真实交易, 意味着发票上面所记载的品名、数量以及金额, 与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不相符合。
在大城县税务稽查局进行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 他们通常会从下面的这些维度出发去进行交叉比对作业。
货流这一块, 要看看那些物流运输的单子到底是不是跟入库还有出库的那些记录是匹配的。
资金流是指要检查一下银行转账的记录, 看看里面的金额是不是和合同上面写的金额是一样的, 同时再看看发票的金额是否也是一致的。
发票流, 进项与销项是否对应, 有无进销项品名严重不匹配。
对于申报数据, 需要去检查增值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看看是不是存在异常的情况。
四流(包括合同流、货物流以及资金流, 还有发票流)如果存在明显的断裂情况, 这种情况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虚开。
二、行政处罚
咱们可以来看一下这个规定, 也就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的第七十一条来说。
这个税务机关会把那些违法赚到的钱全部都给没收掉, 同时还能够根据那个虚开的总金额来罚款, 罚款的数量最多就是虚开总额的一倍这么多。
如果是虚开的税款数额比较大的话, 那么就会面临着罚款的处罚, 而这个处罚的金额是要在虚开的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的。
一旦构成犯罪的, 就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 那些虚开发票的企业的信息会被列入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名单里去, 在政府采购环节、融资授信环节、招投标环节以及出口退税环节等多个地方, 会受到来自不同部门联合执行的惩戒措施。
三、刑事责任
《刑法》在第二百零五条里面, 它是按照虚开的税款数额的多少, 来分成三个档次去进行量刑处理的。
第一档, 它的规定是虚开的税款数额要是大于1万元, 或者是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大于5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 刑罚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或者是判处拘役, 而且还要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属于第二档的情况, 也就是涉案数额比较大, 达到了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亦或是情节非常严重的话, 那么量刑就是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个范围内进行处罚, 并且还需要同时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这个区间的罚金。
第三档的情况, 指的是涉案数额非常巨大, 也就是超过了五十万元, 或者是其他的情节特别严重。在这种情况下, 判决可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甚至可能是无期徒刑, 同时还会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是对财产进行没收。
如果单位构成了这个罪行的话, 那么针对该单位需要去执行缴纳罚金这一项处罚措施, 与此同时还要按照前面所说的那个标准, 去找那些主管的人员以及其他的负责人员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四、合规要点
1. 对于大城县的纳税人而言, 如果他们涉及建材行业、农产品加工业或者金属制品行业, 那么就必须保证每一张进项发票都与真实的采购业务相符, 并且要把签订的合同资料、货物运输单据以及付款的相关凭证保存完整, 以此构建一个完全闭合的证据链条。
2. 坚决不接受那些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由第三方“代开”的发票, 不可以利用“走账”或者“过票”的说法去参与虚开发票的链条之中, 不然的话, 即便自己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共同犯罪。
3. 已经被立案进行稽查的这样的情况, 应该要积极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 并且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辩的权利, 在需要的情况之下, 就应该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深入介入, 以此来争取能够获得从轻处理的这一种好的结果。
4. 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 同时还关注河北省税务局发布的虚开专项整治公告, 及时掌握最新的执法口径与风险预警信号。
法规依据是《刑法》第205条, 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以及第71条, 同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就是法释〔2018〕15号这一份文件, 最后再加上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开发布的执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