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5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 信访工作实现法治化这个目标, 是需要涵盖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以及维护秩序这五个关键环节的法治规范的。
群众说事作为一种在基层治理中用于前端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它的核心定位应该是诉前分流和依法引导。也就是说要把群众的诉求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进行处理, 而不是仅仅为了简单地做一下调解就算完事了。
群众说事嵌入法治化框架的三条路径
1. 在受理端对接的时候, 当群众说事平台那里收到了具体的诉求内容之后,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里面第二十四条的这个规定来搞分类登记这一套操作。属于行政申诉类的情况, 要转给对应的职能部门去处理。
属于民事纠纷类的情况, 要去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属于咨询建议类的情况, 要在限定的时间里给出答复。不可以用调解成功了这个结果来代替法定的程序这个说法。
2. 办理环节进行了赋权工作, 位于乡镇或者是街道的这些群众说事工作站, 它们拥有权力去依法执行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那些事情, 这些事情的名称是叫做“首接首办”, 如果是那些比较简单的业务事项, 就应当在当场完成办结手续, 如果是遇到那些比较复杂的情形, 需要在五天之内出具受理告知, 并且还需要在三十天的时候日之内完成具体的办结任务并给出书面的答复。
3. 在监督这一端要实现闭环管理, 意思是说, 那些平台上面办事的结果, 必须要把它们记入到同级的那一个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台账里头去, 同时也要记入到行政机构那里的。
一旦发现有人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或者是时间超了还没有办完的情况起来, 那就是属于违规了,到时候就按照那个条例上面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来处理, 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层实操关键节点
在前端识别方面, 坐班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 他们能够对诉求的性质做出一个最初的判断, 比如区分这是属于行政问题、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问题, 这样可以避免把那些本来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处理的事情继续留在调解的这个环节里。
程序告知这一步骤要做明白, 也就是要对来访的那个群众一次性把法定的那些救济的渠道全部给他讲清楚, 像什么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人民调解, 还包括司法确认啊这些都要说, 然后呢再把这个《权利告知书》用书面形式给他送过去。
我们这里要做数据留痕, 简单来说就是把每一笔记录都同步推送到12345政务热线这个系统里面去, 同时也推送到信访信息系统里面去, 通过这样做来实现一口受理和多网流转这样的效果, 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体外循环这种情况的发生。
常见误区与纠正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 认为群众说事就是在和稀泥。实际上, 开展说事的必要前提必须是依据法定责任来进行。在制定调解方案时, 决不允许违反法律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一旦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司法确认。这个法律依据来自《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误区二, 是把把事说出来当成是信访的所谓“前置过滤”机制, 以此来拖延群众正式行使信访的权利;纠正的观点是: 群众来陈述事情的做法和法定的信访渠道并行不悖, 没有任何限制, 群众是可以随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负责信访的部门提出具体的事项, 任何所属的单位都无权禁止或者限制这种正当行为的发生。
信息化支撑
各地能够依靠政务服务平台来部署群众说事的这个模块, 这样做可以实现诉求的在线提交, 还能够进行进度的实时查询, 同时也能够完成结果的电子签收, 在平台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这二者方面, 必须要是符合《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这些要求才可以。
部分省份已经说了事系统接入了省级信访工作平台。具体的部署方案可以参考各地信访局发布在公开信息里的信息化建设指引。m.lingheal.com这个网站收录有各地的最新实践案例和操作规范汇编。基层单位可以去这个网站检索和查阅这些信息。
考核与问责
根据条例中第六十条的那条规定, 要把说事平台里关于事项化解率、群众满意度、超期率这几个方面, 全都纳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工作里头去, 如果遇到因为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情况, 就必须按照规定和纪律去追究领导的相应责任。
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那个背景之下, 群众说事这个机制就有了一个标准的操作框架, 上面说的大致就是这个样子, 各地的相关单位可以不用突破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执行细则。
